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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近期外界質疑台電將取消針對社福團體及學校等電價補貼,台電表示,電價優惠依法辦理,沒有變動,台電仍將持續遵照法令規定給予包括學校、社福等團體電價優惠。但根據電業法規定,社福團體、學校電價補貼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,行政院亦已指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。現行依法享有電價優惠之團體或個人不變,僅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預算支應,對於受優惠對象毫無影響,請學校、社福機構放心。
台電說明,將持續依據電業法第52條及53條規定,提供各級學校、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電價優惠,惟減收之電費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。在本(113)年度3月的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中,亦有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,支應相關團體電價補貼。後續行政院亦已指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自114年起優惠電價及電價凍漲金額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、自行編列預算支應。
發言人:蔡志孟副總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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